政策解读: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金华市物业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树立物业服务行业典范,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我局制订了《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1、文中“一”:关于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2、文中“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3、文中“三”: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审主办部门和承办单位的规定。“评选审定活动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市房地产业协会具体承办。”
4、文中“四”: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和确定程序的规定。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委员会由金华市范围内物业管理专家(包括现场考评组)组成,负责示范项目的评选工作,提出年度示范项目推荐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议审定通过并公示。
5、文中“五”: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选标准及评分规则的规定。按照《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目评分标准》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垃圾实现分类处置的物业项目入围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最终考评结果以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年度确定的示范项目数额取相应名次。《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目评分标准》依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房发﹝20**﹞213号)制定。
6、文中“六”: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频率及单家企业申报个数限制的规定。为防止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过于集中到个别物业服务企业,作了申报个数限制的规定。
7、文中“七”:关于撤消 “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规定。获评的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三年后要接受复评,复评结果达不到示范标准的,由授与称号部门撤消其“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8、文中“八”:关于不受理申报情形的规定。依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房发﹝20**﹞213号)
9、文中“九”:关于申报条件的规定。同第八条。
10、文中“十”:关于获得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单位的奖励。
11、文中“十一”:关于不诚信评选委员会委员处罚的规定。
12、文中“十二”:《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篇2: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平安小区)评比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年度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平安小区)评比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住保)局,市物业管理中心,各街道(镇),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物业服务先进示范标杆,根据《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和我市平安小区创建标准要求,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现就做好20**年度全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平安小区)的验收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平安小区)评价标准
(一)申报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基本条件
1、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物业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2、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条件,配套设施齐全;
3、已经全部交付使用实施物业管理已满一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4、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较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5、住宅申报项目在“双随机”检查活动中已完成整改;
6、无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被查处的;申报前一年内,物业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7、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查处或被记录不诚信经营、失信行为等情形。
8、大型居住物业分期开发项目,有市政道路,或区内主要道路与后续建造项目相隔,或自成组团、服务设施完善、已全部交付使用、依合同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的,可以申报参评,但应注明分期。
(二)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评分标准
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评分总分100分,评分体系共分四部分:《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评分占70分(按省级示范百分制评分后乘以70%),无锡市平安小区(大厦)标准评分占15分(按无锡市平安小区百分制评分后乘以15%),信用档案记录评分标准10分,政府创建活动配合情况占5分。
1、依据《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百分制),由市考评组进行现场考评,项目评分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2、依据《无锡市平安小区(大厦)考核评分标准》(百分制),由所在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进行考核,项目评分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3、信用档案记录评分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项目信用信息登记完好率、投诉处理及时率进行评分,满分为10分。
4、政府创建活动配合情况、参与情况,由所在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根据年度创建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5分。
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综合评分为以上四项之和,且第1项和第2项均必须达到所在评分百分制的85分及以上,即可获评“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无锡市平安小区)”称号。
(三)申报示范标准执行的相关说明
凡申报的项目,以项目规划建设立项为准分为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和公共物业管理项目两大类。
入住或使用的确认,应以物业服务项目内房屋及相关公用、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已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符合国家验收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房屋买卖双方依合同约定验房签收,正式交接钥匙为准。
凡申报的项目,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把争创规划和方案予以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使创优工作得到理解和支持。
获得“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平安小区)”称号的项目,才能参加省、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
二、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申报程序
1、企业自评自报(4月30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对所管项目进行自评、自查、自纠,将申报表及有关创优申报资料(含尊龙凯时注册的概况、项目创优工作汇报材料、项目平面图)报送所在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5月30日前):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对申报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向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同时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10日前把初评意见(物业管理服务达标评价、平安小区(大厦)创建标准评分结果、项目配合政府创建活动情况评分等结果报送市物业管理中心。
3、现场考评(6月25日起):由市考评小组组织现场考评,对上报的符合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平安小区)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关于复验项目的要求另行通知。
4、综合评定。市考评小组根据现场考评、平安小区考评、项目信用档案信息考评、项目配合政府创建情况考评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公示。
三、奖励
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申报考评工作,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市住建局将对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平安小区)达标及复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1、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平安小区)创建情况,将作为企业诚信服务业绩的重要依据,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之中。
2、市示范项目(平安小区)综合评价排前十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评比。
3、对通过创建的示范项目(平安小区),将予以通报,并在市主要媒体、行业杂志上公布。
附件:
附件1《无锡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平安小区)》申报表.doc
附件2《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doc
附件3《无锡市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考核评分标准》.doc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月24日
篇3:政策解读: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金华市物业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树立物业服务行业典范,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我局制订了《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1、文中“一”:关于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2、文中“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3、文中“三”: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审主办部门和承办单位的规定。“评选审定活动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市房地产业协会具体承办。”
4、文中“四”: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和确定程序的规定。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委员会由金华市范围内物业管理专家(包括现场考评组)组成,负责示范项目的评选工作,提出年度示范项目推荐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议审定通过并公示。
5、文中“五”: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选标准及评分规则的规定。按照《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目评分标准》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垃圾实现分类处置的物业项目入围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最终考评结果以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年度确定的示范项目数额取相应名次。《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目评分标准》依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房发﹝20**﹞213号)制定。
6、文中“六”: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频率及单家企业申报个数限制的规定。为防止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过于集中到个别物业服务企业,作了申报个数限制的规定。
7、文中“七”:关于撤消 “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规定。获评的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三年后要接受复评,复评结果达不到示范标准的,由授与称号部门撤消其“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8、文中“八”:关于不受理申报情形的规定。依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房发﹝20**﹞213号)
9、文中“九”:关于申报条件的规定。同第八条。
10、文中“十”:关于获得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单位的奖励。
11、文中“十一”:关于不诚信评选委员会委员处罚的规定。
12、文中“十二”:《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