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物业管理条例》、《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城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包括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招标投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新建住宅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住宅项目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
既有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是指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项目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
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区(县)住建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二章 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筑面积在3万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项目的招标人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一)不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第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但均应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标活动。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凡依法设立、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经管资格的代理机构,经自愿申请,均可加入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的,可以在代理机构推荐名录中选取。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到区(县)住建局认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尊龙凯时注册的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项目类型、竣工时间、建筑结构、配套建设、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
(四)物业服务标准及内容;
(五)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信用、主要业绩、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及密封等;
(六)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机构、开标时问及地点等;
(七)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八)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九)悔标的责任;
(十)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招标备案。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纸;
(四)区(县)住建局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认定表;
(五)预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
(七)临时管理规约;
(八)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通过市物业管理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当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投标资格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区(县)住建局指定的地点接受投标报名。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考评监管综合得分可做为企业投标报名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标函;
(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方案,主要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情况、收支预算方案、相关管理制度;
(四)信用及主要业绩情况;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接收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于开标时间1日前,在市住建局的监督下,从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现场通知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继续抽取。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综合评分表”,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技术部分。包括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的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项目收支预算和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商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的费用;
(三)资信部分。包括投标人信用、主要业绩等;
(四)现场答辩部分。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投标文件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投标人现场予以答复。
评分标准应当按照前款“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可以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的分值为30分:商务部分的分值为30分;资信部分的分值为20分:现场答辩部分的分值为20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四)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市物业管理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如有疑异,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住建局提出;如无疑异,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物业交接完成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住建局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中标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与中标人签订的经区(县)住建局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三章 既有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为招标人,由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招标工作小组承担具体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履行招标人职责,招标工作小组承担具体工作。
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社区(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派人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招标工作小组人数为5-9人,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招标备案:
(一)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大会决议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预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第三十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按照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中标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1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尊龙凯时注册的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 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物业知识教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概述
物业知识教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概述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投标是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竞争性的交易形式。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招投标法》,确立了强制性的招标制度。在借鉴国际惯例和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法律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将自己的要求和条件公开告示,让合乎要求和条件的承包者(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参与竞争,从中选择最佳对象为中标者,然后双方订立合同。
投标是对招标的回应,是竞做承包者的行为。它是指承包者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与条件,提出投标方案的法律行为。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符合招标者要求的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可以参加投标。
物业管理的招标,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法定代表的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在为其物业选择管理者时,通过制订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由多家竞投的物业管理企业竞投,从中选择最佳对象,并与之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物业管理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服务要求与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企业的实力,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际上是借助于国家成熟的工程招标法,来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推动物业管理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与国际物业管理接轨的一种措施。实质上是物业管理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物业管理的招标按内容可分为:单纯物业管理招标和物业管理与经营总招标两种。一些经营性的物业管理(例如商住楼、购物中心)往往采用第二种形式。
物业管理的招标可分为三种形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发表招标广告,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平时的了解,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招标通知,邀请他们参加投标。
(3)协商招标。有的称之为议标,是由招标单位直接邀请某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进行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二、物业管理开展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
物业管理的招投标行为是一种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的双向选择。根据《招标法》的法律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公开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说如果物业管理招投标定为公开招标,就必须按公开原则,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刊、电台、电视上公开登出招标公告,把所需要达到的服务要求与条件公开告诉一切想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招标文件中向所有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投标条件必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所有参加投标者都必须在相同的基础上投标。例如根据住宅小区(大厦楼宇)要求,需要资质在三级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竞争,那么就不能随便拒绝任何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来投标,同时也不能允许低于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来投标竞争,总之要体现公平性。
3.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在评定标书时要准确,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现场答辩时的尺度应对任何物业管理企业是一致的。特别在评标、决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用科学方法,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打分。
4.合理原则
所谓合理原则,是指在最后选择投标单位时,其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必然合理、准确,不能接受低于正常管理服务成本的报价,也不能脱离实际市场情况,提出不切实际的管理服务要求。
三、物业管理招标与投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与投标是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其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就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1.准备阶段
(1)选择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标。
(2)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委托方(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可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
(3)确定招标项目、招标指导思想及原则。
(4)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含招标的物业名称、投标单位条件、报名投标截止日期,报送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及联系地址、电话等有关事项。
2.招标阶段
(1)编写招标书。招标书的主要内容有:
①拟招标的物业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与数量,公用设施,场地情况等。
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基础服务管理、特殊要求管理,还有专项管理。
③对招标的有关说明。如物业管理委托期限,物业移交日期,给物业管理提供的条件(如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面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维修基金标准,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④物业管理考核标准与奖惩措施。
⑤投标开标时间。
此外,对投标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还应做出较详细的说明,以便投标单位编制标书。
(2)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在报名截止日期后,对报名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从中选择若干家参加投标,并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
(3)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接受咨询,在进行规模较大、比较复杂的物业项目招标时,通常由招标单位的招标机构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统一安排一次投标人会议,即标前会议。标前会议通常安排在现场;或者先到现场视察,再集中开标前会。召开标前会议的目的在于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4)投标书的报送。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报送投标书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3.开标阶段
(1)按照标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法律公证机关公证员及有关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投标单位代表共同参与监督下,公开开标并登记。
(2)由评标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审查和评议各投标单位的标书,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通常由物业管理专家组成。
(3)公证员宣读公证书,确认预选中标单位。
4.中标和订立合同
确定中标单位后,应书面通知中标者,再由中标单位与委托方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始实施对该物业的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招标的组织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国际惯例,任何一项招标都要有一个专门的招标机构,并由该机构全权负责整个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也不例外。通常招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章程和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组织与中标者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的设立有两种途径:一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成立招标机构;二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自行设立招标机构的,通常是在招标人所在单位下属设立一个招标委员会或招标工作组,全权负责招标事宜。这种招标机构一般随招标项目的产生而产生,也随招标活动的结束而解散,因而属于非常设性机构。而对于后者,即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属常设性的经营实体。以下就上述两种成立物业管理招标机构的途径分别予以详述。
1.自行设立招标机构
根据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主体的不同,分为开发商自行招标和小业主自行招标。
(1)开发商自行招标
开发商自行招标是指开发商通过在其所在单位的董事会下设专门招标委员会或小组进行招标。具体做法是:开发商董事会挑选代表组成招标委员会,这些代表通常包括分管项目工程建设部门的董事、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以及小业主的代表等。招标委员会是招标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秘书处和专业技术部。其中专业技术部的职能是聘请有关专家和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并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小组进行标书的评审工作,最后向招标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和中标推荐人名单(仅供参考)。招标委员会可以采纳专业技术部所提供的方案,也可完全拒绝而自行作出裁标决定。招标委员会在裁标时通常采用投票的方式决定,一般三分之二的票权赞成即可授标,并由招标委员会派代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非常设性招标委员会的特点之一便是其开放式的组织机构,即招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人员都非正式编制,而大多数是通过向外聘请或通过内部调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流动性。通常物业管理招标委员会向外聘请的专家主要有工程技术、房地产、市场营销、法律以及财务等方面的专门人员。
(2)小业主自行招标
所谓小业主是指相对于大业主(即开发商)而言的住户及租户。由于通常情况下小业主数量都很大,且没有严格的组织,因此,往往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业主组织招标。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常设机构,是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充分体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业主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①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②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辖区内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解聘不称职的物业管理公司。
③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辖区内物业的年度管理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④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⑤审议、决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和使用。
⑥对物业辖区内公共设施的兴建、更改、扩充、改善以及房屋的维修等与业主利益有关的事宜作出决议。
从以上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之一便是有权代表全体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自行招标的做法一样,业主委员会也是通过其下设的一个招标委员会或招标工作组来全权负责招标工作事宜,其招标委员会的具体组织结构与开发商董事会下属的招标机构设置大致相同。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非常设性招标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招标代理机构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完全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运营的经营性法人组织。正如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应资金。因此,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与其他经营性法人组织无异。例如招标代理机构同样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通常采用经理制,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层下设市场部、技术部、财务部、行政管理部等常见的职能部门,分设部门经理等。
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非常设招标机构的区别之一便是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技术部门其主要工作人员都采用合同制定编,而不是像非常设的招标机构那样采用临时外聘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与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各种技术、经济专家建立长期的合同关系,从而形成专业能力强大的专家库。专家库的规模和质量往往成为评定招标代理机构等级的重要依据。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招标代理机构全权代理委托人的招标工作,但是招标代理机构并非是招标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后,向委托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由招标人(开发商董事会或业主委员会)自行进行最终裁标,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强制要求委托招标人接受中标推荐。完成代理招标工作后,招标代理机构向委托招标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佣金。
五、物业管理投标的组织机构
要了解物业管理投标的组织机构就要先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一般采用经理负责制,经理对整个企业负责,在经理层以下通常设有办公室、开发部、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工程部、经营服务部,各部门再根据企业所管理的物业分设各小区或大厦管理处(如下图所示)。
基于物业管理投标过程中,大量的信息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快速的交流和积聚,因此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工作,通常由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内部组织专门部门来全权负责整个投标活动。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与物业管理投标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开发部、财务部、工程部三个部门:
(1)开发部:开发部是在经理领导下专职于物业管理业务开发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目标,选择物业,进行投标,参加市场竞争。无疑,开发部是物业管理投标工作的核心。
(2)财务部:财务部是经理领导下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财务、计划、经济核算和各类收费工作。该部门的主管一般都为总会计师,具有资深的项目财务评价能力。
(3)工程部:工程部是经理领导下的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预算,负责房屋、设备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以及负责工程技术方面的咨询和研究工作。
在物业管理投标过程中,开发部始终担任着主要角色。首先,开发部根据本公司的市场定位,选择与之相称的物业管理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其次,由于编写投标书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难点是管理方案的设计和标价的计算,因此,在这些关键环节上,开发部通常都会在专门部门的专家协助下进行。在管理方案的设计上,开发部会向工程部咨询设计方案技术上的可行性;而在标价的计算方面,开发部也会征求财务部总会计师关于设计方案在财务上的可行性的意见。通常在投标书完成时,应得到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的签字认可。最后,开发部完成投标书后,经过总经理签字授权,即可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向招标单位进行投标。
大型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发部一般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分管具体项目的投标工作,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中小型的物业管理企业则大多由经理亲自对各项目的投标工作负责。
六、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
1.确定项目是否应该招标的原则
在阐述物业管理招标范围之前,有必要先对招标范围的概念予以说明。
招标的范围是指哪些项目必须要招标;哪些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指定承包商;哪些项目不适于招标。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以上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影响力较大,特别是一些影响到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国际声誉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较为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价格获取高素质、高信誉的承包商的服务,从而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对于不适于招标的项目,国家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主要是一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属于军事机密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不公开招标。这是因为:①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有可能涉及到与国家安全或军事有关的机密;②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能会借投标之名,趁机窃取国家机密。
因此,对于这类项目,一般由国家指定的工程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我们可以总结出判断某项目是否应该实行招标的三个原则:①是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②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即是否使用了国有资金投资);③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军事机密。以上三原则同样也体现了国际招标惯例,具有普遍性。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同属招标投标的一部分,理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该三原则也同样适用于界定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
2.物业管理招标的具体范围
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招标事业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此,关于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法规和条文尚未出台。另外,对于招标范围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也只限于对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招标的范围作出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在我国尚未从法律上界定。即法律没有规定,在我国哪些项目其物业管理必须要实行招标,哪些不适于招标。然而,如前文所述,《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参照了国际惯例,具有普遍性;同时,针对目前在我国刚兴起不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大多数做法都与上文所提到的“三原则”不谋而合,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三原则”是我国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发展的方向和趋势,用它来指导界定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首先,根据“是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大型基础设施(如机场、火车站、地铁等)和一些公用物业(如图书馆等)其物业管理都应实行招标。由于这些物业所承载的人流量巨大,其物业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甚至人身安全,因此,这些项目的物业管理一般都应实行招标。事实上,对于这类项目,往往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全套的招标,物业管理招标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另外,对于一些大型的物业小区也应该实行物业管理招标。因为,对于生活着数万居民甚至10万居民以上的大型楼盘和小区来说,无疑是一个“小社会”,其管理好坏,居民是否安全、舒适,是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居民切身利益的,其社会影响力丝毫不亚于一个飞机场或一座火车站。因此根据第一个原则,该类楼盘的物业管理也属于应该招标甚至必须要招标的范围内。
其次,根据“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的原则,除了上述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公用物业外,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造的公用物业,其物业管理一般也应实行招标。这是因为国家利益是群众利益的代表,损害国家利益就等于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对国家利益负责。近几年来,一些由国家专项投资或专项贷款,特别是与外国联合贷款兴建的物业从设计施工到物业管理都采用了招标方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根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军事机密”的原则,一些由国家投资兴建的用作军事和行政用途的物业,就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国家政府部门和机要部门的办公大楼等。事实上,这一类物业都有国家专门指定的单位对其进行物业维护和管理。
由此看来,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而对于那些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实行也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取决于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过,随着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和业主自主管理制的广泛应用,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目前关于物业管理招标范围的界定尚未法律化,也有待完善。
七、物业管理招标的方式
根据招标项目不同的特点,招标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招标。现行国际市场上通用的物业管理招标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但我国自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只把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没有将议标纳入。然而,考虑到物业管理招标在我国刚刚起步,议标作为一种简单、便捷的方式目前仍被我国大多数开发商所采用,对我国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事业有着一定影响,笔者按照国际惯例仍将议标作为物业管理招标的一种方式与前两种方式一并向读者介绍。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业主或开发商)通过报纸、电视及其他新闻渠道公开发布招标通知,邀请所有愿意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最大的特点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国际上最常见的招标方式,其优点是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因此,我国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物业的物业管理一般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指出的是,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长期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因此,除国家级重点项目(如三峡工程)以外,对于地方性的重点项目(如地方的大型基础设施和物业)一般都采用地方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地方公开招标,就是指通过在地方媒体刊登招标广告或在招标广告中注明只选择本地投标人进行投标。由于物业管理自身的特点,对于一些不可能也不适宜吸引全国各地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通过地方公开招标,既节省了招标人的招标成本,又不影响公开招标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不失为一种较为经济有效的招标方法。
公开招标方式要求招标人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招标原则,这具体体现在:
在公开招标中,招标方首先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凡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可以按通告中指明的地址领取或购买较详细的介绍资料和资格预审表,并将资格预审表填好后寄送给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对所有申请资格预审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可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必须规定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开标必须在招标机构的所有决策人员和投标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进行。开标后,出席开标的招标机构所有决策人员应在各投标单位的每份标书的报价总表上签字,这意味着所有报价从即时起到授标前均不得更改。另外,按照国际惯例,标书应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技术要求与财务条件,任何投标单位都必须按这些条件投标报价。这些条件只有在开标后的议标阶段才可商谈更改。
在实行公开招标时,评审标书和报价都是在严格保密中进行的。评标时,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回答或澄清其标书中的某些含糊不清的问题,但无权要求或接受投标人调整价格。一般而言,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应授予报价最低者,但在以下情况可另作考虑:①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②投标文件违反有关国际惯例或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③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
实行公开招标,可以使投标人充分获得市场竞争的利益,同时又实现了公平竞争,大大减少了偷工减料的舞弊现象,是最系统、最完整和规范性最好的招标方式,因而成为其他招标方式主要的参照对象。不过,公开招标方式也有招标时间长,招标成本较高的不足之处。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不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某些单位投标的招标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主要适用于标的规模较小(即工作量不大,总管理费报价不高)的物业管理项目。由于公开招标方式工作量大、招标时间长、费用高,邀请招标有的地方弥补了公开招标方式的不足,成为公开招标不可缺少的补充方式,并由于其节省招标时间和成本的优点,深受一些私营业主和开发商的欢迎。目前,邀请招标方式在物业管理招标中亦颇受欢迎,特别为一些实力雄厚、信誉较高的老牌开发商所经常采用。究其原因,首先,由于物业管理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开发商主要在当地选择投标单位,而当地的投标人数量本身就不大;其次,由于开发商的市场经验较丰富,能及时掌握各类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情况,使其有能力挑选出一批素质上乘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既节省了成本,又不失效果。
邀请招标在“省时省钱”的优点十分鲜明的同时,其缺点也十分突出。由于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预先选择了投标人,因此可选择范围无疑就缩小了,这容易诱使投标人之间产生不合理竞争,容易造成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作弊现象。因此,邀请招标是否成功最关键的就是在选择范围缩小的情况下,如何防止不合理竞争和作弊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对邀请招标方式有明确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该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投标过少而导致投标人相互勾结,哄抬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另外,笔者建议招标人在挑选投标人时可参考以下的选择条件:①投标单位当前和过去的财务状况必须良好;②近期内承担过类似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③在本地区具有较高的信誉;④对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可以看出,招标人只有对投标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进行合理的筛选,才能确保邀请招标的最终成功。
邀请招标具有节省时间、减少招标费用的优点,但这种招标方式也有其弊病,那就是再好的筛选,也有可能遗漏一些合格的、有竞争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另外,在评标中可能会歧视某些投标人等。尽管如此,邀请招标仍作为一种重要的招标方式被广泛使用。
3.议标
议标又称谈判招标,是指开发商或业主不必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而是选择其认为有能力承担或获标的物业管理企业,邀请其投标,然后通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协议。议标实质上可以看作是更小范围的邀请招标。
议标目前在我国中小规模的物业管理招标项目中较为常见。这是因为,一方面,该类物业的工期较紧,标的总价较低,短时间内难以吸引足够数量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投标。事实上该类项目(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中小楼盘和物业)很少是实行超前招标,让物业管理企业介入其设计施工阶段的,大多数情况是开发商等物业完工后才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由于这时工期紧,开发商往往采用议标方式,同时找几家物业管理企业到现场考察,然后同时进行谈判协商,最终选定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另一方面,开发商本身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较为了解,且所需管理的物业技术性和专业性不强,对管理的要求不是非常严格。此时在投标人竞争范围缩小的情况下,并不影响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因此,议标方式常常更适合经验丰富的开发商所采用,业主委员会也可通过委托招标机构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
议标又称谈判招标,顾名思义,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投标人通过不断地修改标价来与招标人取得一致。这种方式更加接近传统的商务方式,是招标方式与传统商务方式的结合,兼顾两者的优点,既节省了时间和招标成本,又可以获取有竞争力的标价。然而,有利就有弊。由于招标人同时与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这就使投标人之间更容易产生不合理竞争,使得招标人难以获取有竞争力的标价。可以看出,议标方式对招标人的要求很高,要保证议标的成功通常都要求招标人对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一般对于较大型的或较复杂的物业,或者是由缺乏经验的开发商和业主自行进行招标的情况,都不宜采用议标方式。而对于复杂的传统招标项目,如工程承包和设备采购等,就更不采用议标方式了,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招标投标法》不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的原因。然而,议标在我国新兴的物业管理招标中却有着用武之地,尤其是针对广大的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议标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先锋作用。因此,如何规范和完善议标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八、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
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十分繁琐,因此,物业管理招标通常都采用“一揽子”方式,也就是将所有与某物业有关的管理项目“捆绑”起来,形成“项目包”,再将其作为标的进行招标。另外,从纵向来看,由于物业管理具有超前介入的特点,物业管理的内容应包括从开发设计期间到物业竣工验收前的管理顾问服务以至到用户入住后的管理运作服务。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物业管理内容都可以进行招标,但并非所有的物业管理内容都适合招标。这是因为,“一揽子”的物业管理招标方式,使得“项目包”中的内容均可以一定的标准进行统一衡量,形成一个总标价,以便于招标人进行评价。而有些物业管理内容,既不能以价格将其统一,又难以用打分法评价其得分高低。对于这些服务内容,一般就不被纳入招标的内容。这些物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一些衍生的优化性服务,如小区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楼的市场形象塑造等,由于这些内容所花费的工作量以及所产生的效果均难以计量,通常不列入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简单地说,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前期顾问服务和实质管理服务。根据物业性质的不同,这两部分的内容也不同,具体可分为非经营性物业管理招标内容和经营性物业管理招标内容。
(一)非经营性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
非经营性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等主要以居住为目的的物业。非经营性物业管理的目标在于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因此,非经营性物业管理招标的目的在于以经济合理的价格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非经营性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如前所述分为前期顾问服务和实质管理服务两个部分,各部分的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前期顾问服务内容
(1)开发设计建设期间提供的管理顾问服务
由于物业具有不可移动性,一旦建成则很难改变,因此物业的开发设计和施工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开发设计阶段没有考虑到以后物业管理的问题,那么日后这些疏忽往往会成为物业管理的难题。如某些物业没有安排必要的管理用房、园林绿地、交通空间等,给日后物业管理带来很大的烦恼。因此,在开发设计建设阶段引入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顾问服务是十分必要的。具体的服务内容有:
①对投标物业的设计图提供专业意见。
②对投标物业的设施配备及建筑材料选用提供专业意见。
③对投标物业的建筑施工提供专业意见并进行监督。
④提出本投标物业的特别管理建议。
(2)物业竣工验收前的管理顾问服务
①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员工如果要做到服务细心、熟练、周到,必须要经过物业管理企业的专门培训。
②列出财务预算方案。编列财务预算方案的目的在于体现保本微利、量入为出的物业管理原则,另外也为物业管理所需的第一笔启动资金的筹集提供依据。
(3)住户入住及装修期间的管理顾问服务
①住户入住办理移交手续的管理服务。
②住户装修工程及材料运送的管理服务。
③迁入与安全管理服务。
前期顾问服务主要是应开发商的要求为其提供的,所需费用也通常向开发商而非小业主收取。
2.实质管理服务内容
住户入住后的实质管理服务是直接与住户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业管理的人力安排。即根据物业管理的工作量安排物业管理人员,以达到既经济、又高效地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2)保安服务。
(3)清洁服务。
(4)房屋及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
(5)财务管理服务。
(6)绿化园艺管理服务。
(7)其他管理服务。如车辆管理及上门特约服务等。
由于实质管理服务与小业主的利益关系最密切,其物业管理费也主要向小业主收取,因此这部分服务内容招标时,应选择服务周到、服务质量高且价格合理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经营性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
经营性物业是指以经营性房屋为主体的物业,如酒店、写字楼、零售商业中心、工业厂房、货仓等。
经营性物业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商业特性,即开发商的目的在于从经营性物业所获得的利润最大化。因此经营性物业物业管理的一个主要目标便是利润目标,即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服务,充分合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物业功能,提高物业出租率、出售率及营业收入,促使物业保值增值,提高租金收入,从而满足委托方的盈利目标要求。
经营性物业的这一特性使物业管理超越了原有的交换式劳动范畴,成为一种创造性的附加劳动。因为在经营性物业出租后,由于物业管理的追加,而使物业的使用期限和使用功能大大提高,也会招引更多的租户和顾客,从而提高物业的营业收入,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时,物业管理就成为了凝结在物业价值中的物化劳动,是一种可资本化的劳动,能够创造新的价值。
经营性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同样分为前期顾问服务和实质管理服务。经营性物业管理的前期顾问服务内容与之前介绍的非经营性物业管理的前期顾问服务大致相同。不过,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前新增的一项重要服务内容便是代开发商制订物业的租金方案和租赁策略,以及进行广告招租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该物业出租率,增加租金收入。这正是经营性物业商业性的体现。而在实质管理服务中,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物业管理的内容也大致相同,如同样有保安、清洁、绿化和房屋设备维护等基本项目。但有所不同的是,经营性物业管理的服务是一种创造性的附加劳动,其管理目的不是维持物业的基本使用功能,而是不断保持物业使用功能上的先进性,因此经营性物业管理企业除了要经常对物业进行高标准的维护之外,还要经常更新物业的设施和使用功能,以保持物业设施的先进。另外,经营性物业的实质管理服务还应增加租赁管理服务的内容等。
综上所述,无论是非经营性物业,还是经营性物业,其招标的内容都主要为前期顾问服务和实质管理服务。由于这两种服务的性质不同,因此在招标中的规定也不同。前期顾问服务方案的好坏对整个物业的价值至关重要,而顾问服务的工作量又难以进行定编计算,因此在评标时,应该主要侧重于对顾问服务方案的评价。与之相对的实质管理服务,由于服务内容已逐渐标准化,易于定编计算工作量,因此在评标时对于这部分的内容,应将报价作为主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