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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中学物资采购制度

  *q中学物资采购制度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全面协调管理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

  二、学校各部门需添置日常办公用品、消耗性小额物资、低值易耗品(即采购金额低于人民币500元的采购项目),到总务处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由总务主任把关,负责采购,500元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三、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设备、物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告,经镇分管领导批准,报教育局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凡通过招标定点供应的校服、簿本、教学实验操作材料、学生床上用品,以及学校食堂米、面、油、酱油、醋等按规定进行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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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购回的所有物资都必须由部门管理人(或使用人)按发票上的数目清点验收物资、签名负责,关于性能、质量较专业的物品无法检验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检验。

  六、所有物资的发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验货人)签字,然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入帐。

篇2: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大宗物资采购按招投标方式进行的原则,坚持节俭增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或委托招标等采购方式。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使用学院资金以及自筹资金的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形除外:

  1、各类学生用教材、课本、纸张等;

  2、图书馆的各类图书;

  3、院属各部门发放给职工或学生的奖品、福利品、纪念品;

  4、院属各部门购买上级相关部门指定的专业资料或物品;

  5、院附属医院的一切物资采购;

  6、院食堂采购的构成食物的主、辅原料;

  7、经学院批准的某些特定采购;

  第五条 院国资处是学院实施物资采购的专门机构,承担全院的物资采购任务。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物资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或一次性总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拟购物资为大宗物资,其余为一般物资。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七条 全院物资采购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低值易耗品、实验消耗用品等与教学相关的物资计划;后勤一、二处负责院属各处室(系部)及其下属各部门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及办公品的采购计划;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领导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交通工具;网络中心设备的采购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按学期申报:每年12月申报下一个学年的上学期计划,每年6月申报当年的下学期计划。使用部门按规定时间向归口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先由归口部门、财务部门和国资处共同审核,再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最后交学院专题会议通过。

  第九条 物资采购申报。使用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向归口部门提出购物申请(统一到国资处领取购物申报审批表),归口部门根据学期初已批准的购物采购计划审批后,统一报国资处,作为购物依据。学期中临时增加的采购计划也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物资采购申报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一般物资的采购须提前15天申报,急需物资须提前10天申报;大宗物资的采购须提前30天申报。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条 大宗物资的采购严格按照院办发(20**)3号“xt职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的规定”中的程序进行采购;一般物资的采购由国资处会招标监督小组、使用部门按照议标、竞标、询价、定点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减少零星采购,力争招标采购,每月招标一次。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的到货验收由该批次归口部门、使用部门、国资处、招标监督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技术员联合进行。验收时必须严格依照样品和购物合同的具体要求,严把数量和质量关。采购的大宗物品,在用过一年后,购物中心会同使用单位需将其使用情况作综合信息反馈报告,以作为今年类似物资采购的参考信息。一般物资的验收由国资处会同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验收。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所有验收单均由国资处开具,并由使用部门、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采购成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维护学院利益。在购物过程中,确有“折、回扣”时,要以不抬高物资价格为前提,所有“折款、回扣”全部通过合同或发票明示,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个人和部门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篇3:职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的规定(试行)

  职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的规定(试行)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全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的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使招标工作走向规范化,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工会、计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负责全院所有招标项目的宏观领导和协调。

  2、成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工会、计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对各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成立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国资处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各1人、有关处室或用户单位专业人员1-2人和评委库存中随机抽出若干名评委代表组成。评委库人员名单由国资处根据相关规则提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一次性储存。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书和标底,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国资处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本文的相关规定,负责招标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并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管。

  二、招标范围

  1、凡批量和单件采购1万元以上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实验器材、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印刷品、药品器械等,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2、凡估价在5000-10000元以下批量或单件的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询标采购,5000元以下的采购必须严格按采购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3、总费用2万元以上维修包括房屋改造、装修、设备安装等项目均要作好造价预算,按照定额下浮比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并严格结算审计。

  4、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应报市招标办实行招标。

  5、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采取:①作好造价预算,合理确定造价。②向投标人发售以合理造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③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参加投标。④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书逐个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三、招标程序

  1、规范招标流程

  1)申请招标。用户或请购单位将项目向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招标申请表。

  2)受理审定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受理招标,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3)接受投标。招标工作小组在校内和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并发出招标文书,由供货或建筑单位报名投标,并提供投标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及情况。

  4)初选投标入围单位。招标工作小组与招标监督小组对报名投标人或单位的资料等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初选3家以上投标入围单位。

  5)考察入围单位。由招标小组、监督小组、用户单位或请购单位有关人员对入围单位逐个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了解入围单位的情况,并对物资采购进行必要的市场行情调研。

  6)确定招标方式。根据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金额及入围单位的考察情况,由招标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一起确定招标方式。

  7)实施招标。招标小组严格按招标程序实施招标,招标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8)公布招标结果。中标单位确定后,在学院内公示中标单位和结果。

  2、凡属招标范围的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实行招标。

  3、落实全程监督,所有招标应做到公开透明,由招标监督小组全程参与监督。

  4、每月定期组织招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进行的,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

  四、招标原则及要求

  1、各类招标工作必须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结果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议标的程序和规定。

  2、每项招标应有3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竞争,要严格依据报价合理、质量信誉可靠、技术先进、尊龙凯时注册的售后服务优良等指标,综合进行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当场签订合同,监察室、国资处、计财处必须掌握一份合同,作为监督合同执行及付款的依据。

  五、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1、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招标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和程序操作。

  2、严格招标工作纪律。①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插手设备与物资采购、建设工程承包,不准利用职权指定施工(供货)单位。②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③各级领导干部和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自觉回避竞标。④严禁利用招标考察、物资采购之机游山玩水或向对方索拿卡要、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等。⑤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⑥凡属招标范围不按规定实施招标的,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不按程序操作的,监督小组有权介入,招标领导小组有权责令纠正,计财处有权拒绝付款。

  4、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审批程序和管理标准,以保证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工作的有序、严谨,并且做到责任和权限清楚。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所有需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购项目分为计划性项目和零星性项目。计划性项目指学院在学年或特定时期根据学院的统一预算计划安排,组织制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采购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零星性项目指在计划性项目外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

  第四条 申购单台套件金额超五万元物资设备(含软件)的申购部门,需另附<>(见附表1)方可进行采购立项申请。

  第五条 计划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1、立项程序:

  (1)以系、部、处为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到学院总务处办公室领取或总务处网站下载<>(见附表2);

  (2)根据学院制订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教师、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科学、充分的论证后,填写<>,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

  (3)报学院财务科审核并安排经费来源;

  (4)由总务处汇总各部门的申购计划,并提出对各单位计划的审核审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5)由学院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分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7)主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8)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汇总计划进行审批。

  2、立项时间:每年的九至十月为学校组织进行学年度计划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间,具体工作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经审批确定的购置计划于下年一月开始进入采购程序,至本年底结束。

  第六条 零星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申请并填写<<学院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科审核--总务处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七条 审批权限:

  1、申购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项目:价值在2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20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2、申购基建、服务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3、申购仪器设备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

  4、学院一般不执行零星性项目的采购立项,因情况特殊等原因确需采购的,项目无论金额多少,一律必须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属政府专项和横向经费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老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充分论证后,安排人员到财务科领取《z职业学院项目立项报告书》填写完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价值20000元内报分管校长批准;超过20000元报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形式。

  第九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采购部门将不予受理和采购。凡未经立项批准而先采购的学校概不予报账,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因特殊原因使手续不全而需要采购,则必须报请院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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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实行阳光采购。

  第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院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程度较复杂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及技术方案论证;

  (四)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

  (五)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大类。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招投标部门报z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用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采购的年度计划和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认真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和编制《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前两周报送到总务处,由总务处审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政府协议采购的项目,由总务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协议采购。

  第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编制《用户需求报告书》报总务处,总务处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或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学院招投标部门审核,送z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批量在2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套在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报学校招投标办进行校内集中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下或单台件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学校内部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投标采购结果产生后,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与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报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前提下,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在总务处网站下载),总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检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

  (二)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采购职责

  (一)总务处应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总务处应将每年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监察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采购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不按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暗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校投标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的;

  (四)中标后,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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