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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质量检验科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原材料进厂,产品生产的过程检验以及产品入库、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负责,节实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进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二、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按国家标准,产品图样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工序的检验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生产工人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专职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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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检验员负责,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四、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合格品填写入库单入库

篇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制度(试行)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制度(试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组织实施的仲裁检验工作。

  3术语

  3.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以下称仲裁检验) 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3.2申请人 是指有权申请仲裁检验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和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3.3明示的质量要求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

  4 职责

  4.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地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地、县级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实施管理

  和监督。

  4.2质检机构负责在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直接受理仲裁检验申请,并按规定对质量争议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5 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和受理

  5.1.1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资格的质检机构提出仲裁检验申请;申请人如果对质检机构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也可以通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介绍。

  5.1.2质检机构应当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受理仲裁检验申请。

  5.1.3质检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验明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的基础上,认真了解争议内容,仔细审阅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全面详细地了解申请事项。

  5.1.4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仲裁检验的受理范围且申请人及申请事项不属 《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质检机构应当受理并与申请人签订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格式见附表)。《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

  5.2 质量判定依据的确定: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按下述顺序确定:

  a.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b.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c.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d.争议产品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约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5.3抽样方案的确定:

  抽样方案按下列顺序确定:

  a.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b.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c.争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抽样方案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质检机构有关标准制定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执行。

  5.4检验方法的确定:

  检验方法按下列顺序确定:

  a.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b.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执行生产方出厂的检验方法;

  c.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5.5检验项目的确定:

  在能够解决质量争议的前提下确定检验项目,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5.6样品的抽取和接受

  5.6.1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5.6.2抽样的具体要求《样品的抽取和管理制度》执行。

  5.6.3抽样时必须抽足备份样品。抽样单和签封样品的封条必须有参与抽样的申请人或争议双方代表签字。当需要对抽样人员带(押运)回。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监督送样。

  5.6.4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带(押运)回。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监督送样。

  5.6.5申请人送样检验的,质检机构必须对样品的完好性、状态和标记予以验收登记。对已超过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失效期的一般不予接收。

  5.7检验和报告

  5.7.1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检验工作程序的要求执行,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5.7.2仲裁检验报告

  5.7.2.1检验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5.7.2.2检验报告的检验性质填写“仲裁检验”。申请人是争议双方时,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一栏填写争议双方的名称。

  5.7.2.3检验报告应执行严格的审核和批准手续。

  5.7.3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6 引用文件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样品的抽取和管理制度》

  《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7 记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

  (附表略)

篇3:化工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化工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依照本办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

  2、 机构和人员

  2.1、公司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生产合格产品的必要保证。为了搞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公司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置专职的产品质量分析检验机构――总化验室、质检科。

  2.2、公司化验质检机构,除对原材料实施分析检验和对中控分析进行技术管理外,又代表公司对出厂产品质量实行检验监督。

  2.3、公司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检验制度,建立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产品质量检验网。(以总化验产品检验结果为准)(总化验室条件见化验室管理制度)

  2.4、公司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组织能力,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和检验业务的经技术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才能独立工作。产品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

  2.5、产品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

  2.6、公司不得将产品质量指标承包给检验机构。对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奖惩主要依据是监督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不得与质量指标挂钩。

  3、 管理

  3.1、公司要保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行使职权,不得受其它部门制约,凡干扰此项工作和对质检人员打击报复的,公司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2、质量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3、公司必须严把质量关,切实做到“五不准”。

  3.3.1、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3.3.2、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3.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配件)不准入库。

  3.3.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3.3.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3.4、公司质量检验机构,根据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确立取样点、取样周期、取样方法、检验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结果判定、信息传递、样品封存等。

  3.5、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发放合格证明后方可在生产系统使用,检验频率为每批一次。

  3.6、出厂成品必须由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或销售。检验频率为每班一次。(碳铵、甲醇、氨)

  3.7、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由车间专职人员按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定点、定时、定项目进行。其检验业务受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3.8、公司出厂产品需外包装的,在包装上要有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标识。

  3.9、质量检验要及时收集用户意见,建立台帐,以不断提高质量检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4、 仪器设备及环境

  4.1、公司质量检验机构及车间、班组必须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满足要求。

  4.2、所有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计量器具均按规定由计量鉴定机构检定,有合格证书和完整技术档案,精密仪器要有专人保管、专人操作。

  4.3、质量检验机构要有足够的工作场所,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等。

  4.4、检验室环境条件(如粉尘、电力、温度等等)应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

  5、 工作质量

  5.1、质量检验人员须保证工作的公证性和科学性,对检验结果做出明确判定、填写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晰。

  5.2检验报表须经复检并盖章,方为有效。

  5.3、对做出贡献的质量检验人员应给予奖励,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经济惩罚或处分。

篇4: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和签认制度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和签认制度

  一个结构物的施工,从施工准备到完工验收,要经过若干个工序、工种的配合施工,包括若干的施工阶段,就需要对各工序、工种及施工阶段进行控制和检验。

  工程质量的检查、申报及签认必须按照从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一、检验批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自检及监理抽样合格,要注意又允许偏差的抽检点,其实际值必须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不得超差,一般项目的质量经自检及监理抽样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专门要求外,对于一般项目有允许偏差的抽检点,合格率要达80%及以上,且其中不合格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倍。

  检验批的检查内容分为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

  实物检查:

  1、对原材料、配构件

  包括:钢材、水泥、地材、路基填料、预制配构件、钢质配构件、防水卷材、支座,钢绞线等;

  原材料、配构件进场检查,是把好施工质量的第一关,现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首先对该原材料、配构件的合格证、材质证书、批号、规格、数量进行对照;

  对照无误后,书面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对照无误后,方能卸货;

  卸货后再根据设计要求、规范、试验要求的标准进行自检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抽查取样,经自检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抽查取样检查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并给予书面签认,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如经任何一道检查不合格,则必须对该批原材料、配构件进行退场处理,并登记台帐在册,严禁该批材料、构件用于本工程。

  2、对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工程性能

  包括;混凝土强度、路基压实度、电气绝缘性能、防雷接地性能等;

  按照现行的国家、行业、各专业检验标准规定的方案进行检查,经现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的检查。

  检查合格后,由现场技术负责人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以书面形式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按照有关的标准),抽查合格后,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签认,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经任何一道检查不合格,则必须对该作业或工序进行返工处理,在本道作业或工序处理完成,再经自检、互检、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禁违反作业程序进行作业,以经查证将严肃处理。

  3、工程实体的关键几何尺寸

  包括:限界的结构外形、设备安装位置、有允许偏差但必须控制在允许偏差限值之内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这些项目不像

  对于有允许偏差的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由专门要求外,合格率要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倍。

  按照现行的国家、行业、各专业检验标准规定的方案进行检查,经现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的检查。

  检查合格后,由现场技术负责人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以书面形式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按照有关的标准),抽查合格后,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签认。

  如经任何一道检查不合格,则必须对该作业或工序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并经自检、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能签字确认。

  二、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要复核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必须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是对其所含检验批质量的统计汇总,主要是检查检验批是否覆盖分项工程范围、检验批验收记录内容及签字是否齐全完整;如果检验批质量不合格,也就不能进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完成后,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检查检验批是否露项,是否签字齐全,试验报告是否完整,检测项目是否齐全等,无误后进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表的填写及汇总;

  填写完成后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向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申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及资料的检查,无误后进行签字签认;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必须及时填写,做到分项工程完,资料填写完成,并及时进行质量验收。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要填写“质量合格”,并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则填写“同意验收”,并签字签认,不同意验收则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责令改正,整改完成后签字签认。

  三、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要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必须完整,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要符合有关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要验收合格,这也是一项统计汇总工作,要注意核对有没有缺漏的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验收是否正确;

  2、质量控制资料要完整,这也是一项统计汇总工作,主要时检查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施工操作依据,质量记录是否完整配套,是否反映了质量状况;

  3、有关结构的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项目是否有露项、检测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是否符合验标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牵头,填写完成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当分部工程的各项验收内容都合格,参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要签字认可,以示负责,便于追查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填写“质量合格”;勘察设计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填写“同意该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填写“同意验收”;不同意验收则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责令改正,整改完成后签字签认。

  四、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的质量必须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结果符合验标的规定,感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是建设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最后一关,分部工程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感观质量均要符合验标的规定,单位工程才能通过验收。

  单位工程的验收由施工单位申报,由建设单位组织,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协商,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堪察设计单位都同意单位工程的验收时,由各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注明年月日。

  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原则

  (1)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是各专业验收标准,各项验收标准均具有强制性。除此之外,均不得作为检查依据。

  (2)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原则,勘察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勘察设计文件。

  (3)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是指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4)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其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的规定。

  (5)对于重要构筑物的地基基础、特殊结构和系统,在相应阶段,还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

  (6)为了保证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必须按验收标准对各检查项目的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是按分别不应小于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10%、20%的原则制订的,且各检验项目均有具体数量规定。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检验 (检测、试验)。对于平行检验或见证检验的数量,各验收标准中也有具体规定。

  (7)检验批质量验收主要是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验收。只要这些项目的质量达到了本标准的规定,就可以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8) 为了保证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公正性,检测单他应具备有关管理部门核定的资质。对于特殊项目的检测,可由建设单位确定检测单位。

  (9)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相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体工程质量而言,应该是比较次要的。但是,对完工后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核实。

篇5:医院检验科质量主管岗位职责范文

  医院检验科质量主管岗位职责范文

  1. 质量主管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授权,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2. 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控制工作。

  3. 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工作,参加实验室管理层对质量方针和实验室资源的决策活动,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4. 负责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内的程序文件与数据修改的批准。

  5. 负责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规章制度》、《sop 文件》和各种质量文件的编制、审核、发放,以及换页更改的申请和换版更改的组织实施。

  6. 负责安排和组织内部审核,编制《年度内审计划》并报主任审批。负责审批《内审实施计划》和《内部质量审核报告》;任命内审组长并规定其职责;编制《全年质量体系运行报告》。

  7. 负责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分析体系运行中潜在的不合格原因;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审查、批准;监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8.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管理评审前的组织工作和准备工作,包括编制《管理评审计划》,汇报前一阶段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和/或校准工作情况,编写《管理评审报告》。

  9. 负责有关质量问题的抱怨和投诉的处理。

  10. 审核实验室发出的检测信息内容。

  11. 质量主管及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外部供应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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