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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以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

第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可以由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也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记账。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第三条

  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保管好财务印章(包括主任私章、发票专用章)、相关票据等。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并核对现金日记账,同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有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向会计报送结报单及银行存款对帐单。

  会计负责管理日常收支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保管财务专用章和账目档案,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

  严格实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在2000元以内,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一般要求用支票付款。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一律以转账支票付款,禁止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以及“小金库”。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支出,均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须写明用途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业委会资讯。大额资金的支出应遵循管理规约或有关会议决定等,报销时应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给予报销。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工作需预领支票、备用金的,应办理支票预领手续,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周内结清该笔领款项,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应及时收回。对于发生的应收款,每季度末由会计列出清单交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催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各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应于届满或离职前开展任期内财务审计。相关审计结果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财务档案和公章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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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档案和公章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九条

  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档案保管,对各类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的保管年限统一管理。档案如需查阅、外借的,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篇2: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制度

事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主动及时向业主公开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出租的合同;

  (五)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及审计等情况;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

  (十)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一)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七、九项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决定作出或合同签订等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六项的,按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五、八项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根据实际审计次数进行公布。

第四条

  书面张贴公布地点一般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等不少于3处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五条

  重要资料或资料原件较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每届业主委员会都应对第二条所列内容进行公布,任期内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常接待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常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每月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小区主出入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意见箱一般设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门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

篇4: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4)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并指定一名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条 工作档案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六)会议的音像与录音资料;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决定;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簿;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示情况的照片资料等证明材料;

  (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历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交接等资料;

  (十二)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十三)业主意见建议登记簿;

  (十四)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十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十六)利用物业经营用房以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的合同、协议;物业经营性收支相关账目、材料;

  (十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八)其它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条 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编号造册,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当中收到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存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第六条 外借档案资料需借阅人书面申请,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

  第七条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 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档案的,应当在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篇5: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2)

  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 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由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指定由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印章。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业委会资讯。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条 印章遗失的,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书面报告街道、社区,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并按规定重新刻制印章。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每月检查印章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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