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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z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汇报

  zz苑小区全体业主:

  与国内其它小区类似,zz苑小区的首家物业公司——西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是由小区开发商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盛公司)指定,而非小区全体业主聘请的物业公司。从小区开盘伊始直到小区业主全部入驻的九年时间里,小区所有的事项均由开发商泓盛公司和下属的**物业做主。而作为主人的广大业主并无实际的话语权和任何决定权,即使发生了侵犯业主权益的情况,作为个体的单个业主与强势的物业相比,也只是一盘散沙中的一粒,抗争无效、自认倒霉、息事宁人。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小区业主维权意识的逐步觉醒,zz苑小区业主于20**年和20**年先后开展了两次小规模的维权行动,但由于诸多原因,没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未取得实质性的维权效果,且带头维权的业主受到**物业的打击报复,部分带头维权业主被迫搬离小区。20**年4月初,因**物业单方面大幅度涨价停车费引发并激化了广大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小区终于爆发了广大业主积极参加的第三次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在碑林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碑林区房改办)、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建设路派出所、雁中社区居委会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业主历尽艰辛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年8月6日召开了小区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民主推选并组建了合法的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小区全体业主终于有了一个能替自己说话办事的组织。回顾一年来我们走过的路,欣喜的发现,团结就是力量,虽然在维权路上我们走的很艰难,但是我们还是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维权成果,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小区的长治久安,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制度、人才基础。

  以下是自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以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提请全体业主审议。

  1、20**年4月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准备小组,4月19日向文艺路街道办事处递交了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组织了和**物业公司的多次对话,开展了多次入户征求意见等工作,为成立业主大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2、20**年6月—7月,筹备工作准备小组通过向碑林区房改办投诉,迫使**物业修缮了破损多年的1、2、4号楼外墙面。

  3、6月26日正式成立并公示了zz苑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4、20**年8月6日成功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出了zz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投票通过了小区的《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投票产生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四个副主任的首届业主委员会(8月9日)、完成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9月7日)、选举产生并公示了小区监察委员会(9月23日)和联合检查监督组(10月9日)。

  6、20**年8月制定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职责、监察委员会委员职责,楼长、段长、层长工作职责。

  7、20**年8月20日开设了zz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新浪博客,目前已发表博文464篇,这里汇集了维护业主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专家论述、小区情况等文章,目前博客访问量:72547人次,欢迎我们每位业主都来这里看看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8、20**年8月61540 部队为我小区业主赞助了两个宣传栏,并提供了部分业委会办公设施。

  9、20**年9月2日业委会就小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向陕西省消防总队进行了投诉,促成了碑林区消防大队来小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检查组提出的小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在业委会的全力敦促下,20**年10月12日**物业对小区过期的消防灭火器进行了全部更换,并于20**年10月13日组织物业员工和业主进行了消防演练,同时对部分缺损的消防设施进行了修补。

  10、落实了小区全体业主住宅专用维修资金的下落。从20**年4月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开始,就不断有业主反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几百万大修基金不知所踪。为此,业委会委员先后三次去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查询小区的这笔费用,目前在账户上共有3269039.65 元维修资金。

  11、20**年9月23日业委会就小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投诉到碑林区卫生监督所,敦促**物业清洗了8年没有清洗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一个地下蓄水池、二个高层水箱。

  12、20**年10月开通了业委会主任新浪微博 @一缕夏日阳光168 ,目前自发和转发微博2万余条,拥有粉丝1227名。通过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zz苑小区维权之路的得到全国业主维权界专家、学者、业委会同行、维权业主以及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聚集了一个由全国专家组成的智囊团,无私地为小区维权行动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

  13、经过多次和**物业对话和抗争,20**年10月12日终于争取到了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14、20**年10月17日敦促**物业清洗了两年没有清洗的小区化粪池。

  15、20**年10月敦促**物业维修了小区进门通道和花园内小亭子的地面。

  16、20**年11月敦促**物业完成了小区夜间照明系统的路灯的维修和路灯灯座的油漆养护工

作,修缮了部分绿化带地灯线路。

  17、20**年12月14日,配置完成了业委会办公用房的办公设施,聘请了业委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从这一天开始,业委会办公室真正成为了小区业主之家;

  18、20**年12月组织发起了“为您服务,就是为我服务”的小区志愿者活动,业主们自发开展了在业委会值班、业主互助、为山区孩子捐书等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小区业主做的好人好事345件。

  19、20**年12月和20**年5月全体业委会委员和监察委员会委员先后两次为小区垫支共34000元,用于小区业委会正常工作的启动资金和垫支电梯五方通话费用。

  20、20**年1月敦促**物业布置了多年没有做过的小区春节期间的节日装扮。

  21、估算了**物业20**年物业收入和侵占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

  22、20**年2-3月,业委会组织业主分别考察十余家物业公司,通过网络发布竞聘新物业公司,共有8家物业公司前来竞聘。3月18日通过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物业公司,结束了小区8年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23、20**年3月2日,业委会在来小区考察工作的竞聘物业公司专业人员提醒下,向秦华天燃气公司反映了小区暴露在外的煤气管道存在保护漆脱落、已经有多处腐蚀的事故隐患。3月26、27日秦华天燃气公司工程人员来我小区粉刷了小区所有外部管道和天燃气设施,并进行了相关养护。

  24、20**年3月6日业委会主任通过写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的一封公开信投诉了**物业不顾业主安全,电梯不按时进行检验和维保等问题。支树平局长当天即对所提问题进行了及时的回复和安排,西安市质监局和碑林区质监局高度重视我们反映的问题,碑林区质监局副局长和特种设备科的同志先后三次来我小区检查和处理电梯安全问题,困扰小区多年的电梯安全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25、20**年3月31日,业委会与西安幸迪物业有限公司(幸迪物业)正式签署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自动终止了与**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年4月1日幸迪物业正式进驻小区开始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

  26、20**年3月至6月,业委会和幸迪物业一起先后出台了三套小区车辆管理方案,较好地解决了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27、20**年3月8日,经过多方努力我小区成为陕西省第一家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的业主委员会。

  28、20**年4月经过业委会的努力,幸迪物业为小区业主安装了12个休息条凳。

  29、20**年5月7日,zz苑小区全体业主拥有了第一笔公共收益,9部电梯的梯内广告费21600元,截至目前小区公共收益103730.00元,小区业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详见业委会20**第16号文件《关于zz苑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布》。

  30、20**年5月—7月,根据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办组织召开的七方会谈决议,业委会委托陕西万隆金剑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对**物业提出的174000元的1、2、4号楼外墙修补费用进行了第三方审计,最终审计价为56600.70,为小区全体业主节省了近12万元的住宅专用维修基金。

  31、20**年5月至现在,用小区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支付了电梯五方通话系统,为小区每位业主更换了电表和小区的售电系统,用公共收益维修了小区景观地灯系统。

  32、20**年7月—9月,业委会就小区周边围墙事宜,分别和金都集团、西安市美术广告总公司、61540部队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洽谈,有力地维护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33、监督幸迪物业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修缮小区监控系统、加强小区安保措施、进行小区双节前的小区景观治理和节日布置。

  34、9月20日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在双节来临之际,慰问幸迪物业公司zz苑小区物业管理处全体一线员工,感谢他们为小区全体业主付出的辛勤劳动。

  35、20**年9月,业委会采纳具有专业知识的热心业主建议,协调地铁建设公司合理处理小区排污管道被挖断事宜,并提醒幸迪物业及时协调市政公司清理了小区化粪池。

  36、业主委员会先后出了3期宣传板报(20**年9月、20**年10月、20**年1月),对业委会会议决议和业主权益保护知识进行宣贯。

  37、一年来多家媒体对我小区业主维权、行权活动给予报道,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西安etv新闻台20**年4月连续多次对我小区业主维权事宜进行系列报道;陕西电视一台《第一新闻》栏目3月18日报道了《一场特殊的“竞聘”会:三个新物业胜出原物业“落选”》;20**年3月24、25日西安etv新闻台连续两天深度报道反映我小区业主维权事宜的《小区保卫战》;20**年3月31日西安市电视台专题栏目《关注》报道了我小区业主招聘新物业公司和业主行使自己权益的节目《我的小区我做主》;华商报社区版从20**年3月19日大幅面报道我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谁来当小区“管家婆” 业委会微博招标》新闻后,多次在社区版报道我小区业主自治的相关消息;西安日报4月也报道我小区业主维权事宜。

  38、一年来我小区共召开了四次业主大会,20**年8月6日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通过了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年2月,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启动物业公司招聘事宜;20**年3月18日第三次业主大会,投票选出8家竞标的物业公司中的西安幸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年4月召开了第四次业主大会,就小区自行车棚和炫蓝餐厅是否留用进行表决。

  39、20**年5月至今,业委会与**物业一直在进行马拉松式交接,初步完成了小区电力系统,供水系统、监控系统等交接工作;目前还有物业楼、2、3号楼架空层、4号楼人防地下室

、4号楼门厅小区人防地下车库和小区竣工验收资料、小区公共设备维修记录等大部分资料没有进行交接。部分**人员仍然滞留我小区。

  一年来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清楚的知道,小区业主维权和行权的路还很长,我们有决心在全体业主的支持下,把小区的工作做好!

  在这里业主委员会衷心感谢前些年带头维权的业主们和为了成立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做出贡献的筹备工作准备小组的40多位业主,没有你们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就没有小区业主大会的顺利成立;感谢各楼楼长、段长、层长,没有你们辛苦扎实的行动,zz苑小区不会取得这么好的维权成果;感谢全体业主,没有你们的积极参与,小区不会走到业主当家作主的今天。

  特别感谢的1号楼退休老同志,在业委会最艰难的时候,组成了志愿者队伍,天天轮流为小区全体业主值班办公!

  在此我们还要感谢雁中社区居委会、碑林区建设路派出所、文艺路街道办事处、碑林区房改办、61540部队对我小区业主自治的大力支持!

  业主才是小区真正的主人,我们每个人都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小区能否长治久安,我们在自己的家园能否舒心快乐的生活,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态度和我们自己的行动!

  zz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篇2:北京市关于业主委员会申请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意见〔2013〕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申请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意见

  朝房安〔20**〕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变更和资金的划转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朝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存储银行申请表;

  2.业主大会同意变更事项的决议;

  3.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确认意见;

  4.业主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小区产权清册及相关情况说明;

  5.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6.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业主委员会授权经办人的委托书;

  9.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经办人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 提交的材料齐全,经区房管局核定管辖范围无误,符合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与业主大会新选定的开户银行及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书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可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银行开户手续办好后,由区房管局制作可以划转专项维修资金书面通知书。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办人持区房管局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完成资金划转手续。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新的开户银行后,使用每笔资金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报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书面告知开户银行业主委员会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若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或者换届需再次改变存储银行的,业主委员会均须按本意见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0日

篇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来自:www.pmceo.com),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

  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 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 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 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 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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