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费用收缴规程 -尊龙凯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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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费用收缴规程

  1.0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地收回各项费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

  3.0职责

  3.1项目处、财务/行政组负责按本规程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3.2客户服务组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

  3.3财务部负责物业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

  4.0程序要点

  4.1费用收取的范围

  4.1.1物业管理服务费,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

  4.1.2公众代办性质费用,如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费用。

  4.1.3特约服务,如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

  4.1.4修缮费用,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4.1.5其他各类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4.2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程序:

  4.2.1每季度初公司财务部向各项目处提供《费用收缴通知单》,项目处客户服务组将通知单发放到业主或住户,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

  4.2.2业主或住户因故无人时,客户服务组应将通知单妥善保管,设法送达。

  4.2.3财务/行政组每月底将未缴、欠缴费用的业主或住户名单交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发出《费用催缴通知单》,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

  4.2.4逾期仍未缴费者,客户服务人员应上门催收,特殊原因拖欠费用的,客户服务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特殊情况,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可再拖欠1个月,对无特殊原因而拖欠费用或拖欠三个月以上者,应由项目处发出第二份《催缴通知书》,限期交费。

  4.2.5对超过限期仍未交付费用者,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通知工程组停止供水、电、气等。在停止供应之前,项目处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住户,作好协调解释工作。

  4.2.6如果业主或住户连续6个月不交费,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遵循法律程序解决。

  4.2.7对以上业主或住户,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计算出滞纳金。

  4.2.8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3‰*n(n为滞纳天数)。

  4.3特约服务费用的收缴  各项目处参照国家规定,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上墙,明码标价,本着便民、微利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4.4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费用的代收代缴:

  4.4.1对已办理银行划账手续的住户,财务/行政人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

  4.4.2对未办理银行划账,需用现金代缴的住户,收取现金后,开具收款收据办完后,将收费凭据返回给住户。

  4.5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

  4.5.1财务人员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后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4.5.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如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6本规程的执行情况作为财务/行政人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费用收缴通知单》mps-a2-08

  5.2《费用催缴通知书》mps-a2-01

  5.3《费用收缴明细表》mps-a2-02

  5.4《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mps-a2-03

篇2:公寓物业费用收缴制度

  公寓物业费用收缴制度

  1.0 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的收回各项费用。

  2.0 适用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

  3.0 工作职责

  3.1出纳员负责按程序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3.2各部门主管及经理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开出收费通知单。

  3.3财务部稽核负责对各项有偿服务费用的计算核查。

  3.4管理员文员负责通知单的派发及催缴工作。

  3.5财务部主管负责费用收缴工作的监督。

  4.0 程序要点

  4.1费用收取的范围

  4.1.1物业管理服务费。

  4.1.2机电维修、清洁、绿化等各项特约服务费。

  4.1.3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

  4.1.3其他各项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4.2物业管理费的收缴

  4.2.1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2.1.1写字楼物业管理费:0.35元/平米/月

  4.2.1.2水电费押金:暂免交

  4.2.1.3电表安装费:免费

  4.2.1.4装修施工保证金:3000元/层

  4.2.1.5装修施工管理费:20元/天/层

  4.2.1.6临时出入证工本费:5元/证

  4.2.1.7临时出入证押金:5元/证

  4.2.1.8装修垃圾清运管理费:100元/层/月

  4.2.1.9电费:(营业性)1.3元/kwh,(非营业性)1元/kwh

  4.2.1.10水费:1.8元/立方米

  4.2.2管理费的收缴程序:

  4.2.2.1财务部从业主入伙之日起计收各项管理费。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来办理入伙手续的应视入伙,开始计收管理费;

  4.2.2.2物管处于每月25日前根据各租户的应缴费情况开出《收费通知单》(《收费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财务联,第三联回收联,第四联客人联),经部门经理、财务审核后,由物管处文员送交租户签认,将第四联客人联送交租户;

  4.2.2.3 物管处文员应详细记录《收费通知单》的派发情况;

  4.2.2.4财务部出纳员根据《收费通知单》向租户收取各项费用。

  4.2.3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

  4.2.3.1财务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后交财务部主管审核;

  4.2.3.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存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2.4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原则上应达到98%,费用收缴的情况作为财务部出纳和物管处文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5.0 记录文件与控制表格

  5.1 《收费通知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收费通知单

篇3:物业费用收缴标准作业规程

  物业费用收缴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应收账款及现金管理的操作程序,确保现金收、支、存的合理及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部应收账款及现金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收银员负责现金收取、支付及保管。

  3.2财务部会计负责现金的核算工作。

  3.3物管员负责配合应收款项的催缴工作。

  4.0程序要点

  4.1现金收入的范围:

  4.1.1住户缴纳的物业服务服务费用;

  4.1.2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

  4.1.3为住户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费用;

  4.1.4装修公司缴纳的装修管理费、违约金;

  4.1.5其他经营收入。

  4.2物业服务费的收缴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催缴工作按4.3-4.9程序执行;

  4.3制作“收费通知单”的依据为:

  4.3.1物价发()号文件;

  4.3.2已维修完毕的《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

  4.3.3租用机动车位协议;

  4.3.4水、电、通讯等代收代缴的单据;

  4.3.5产生费用且又应该收取费用的单据;

  4.4每月15日,核查缴款结果,对应缴而未缴款的住户,做出记录,予以催缴;

  4.5如因下列原因导致住户拒缴或延缴管理费时,应立即逐一落实:

  4.5.1外出家中无人;

  4.5.2因故未收到缴费通知单;

  4.5.3对缴费项目,金额有异议;

  4.5.4对缴费项目不理解;

  4.5.5对某一服务质量不满意;

  4.5.7其他原因;

  对上述情况,采用多种方式再联系;或再发收费通知单;或当面逐项核对;或耐心做出解释;

  或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承诺为其解决问题(不得做出超越职权以外的承诺);本着维护公司利益的立场,不能让住户认为可以就此拖欠至不缴;

  4.6如最终未收到应收款项,应做出书面说明报项目部经理,书面说明内容包括:

  4.6.1应缴而未缴款的住户姓名、幢号;

  4.6.2应缴款的项目名称、数额;

  4.6.3发出“收费通知单”的时间;

  4.6.4未收到应缴款的原因;

  4.6.5为催缴做了哪些工作;

  4.6.6最终仍未收到应缴款的原因;

  4.6.7下一步催缴措施;

  4.7按领导批复的催缴措施,再行催缴,直到收到应缴款为止;

  4.8通过上述工作,还是没有收到应缴款的,每季度作一次统计,书面报告项目部经理,内容除“执行程序4.5”内容外,还应包括:

  4.8.1采取了催缴措施后仍未收到应缴款的原因分析;

  4.8.2客服主管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和处理方案。

  5.0受理服务要求

  5.1业主(住户)提出服务要求时,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

  5.2若所需服务为已经开办的服务项目,则:

  5.2.1做好记录(是投诉应填《业主投诉登记表》;其它则填《业主反映情况登记表》

  5.2.2协商服务方式,包括时间、地点、基本要求、程度、结果等需要明确的内容;

  5.2.3向住户明确收费标准;

  5.2.4签订协议书(注明收费方式);

  5.2.5立即根据协议内容,开展服务。

  5.3若所需服务为尚未开办的服务项目,则:

  5.3.1未超出服务主管权力范围,且本部门又具备满足该服务内容要求的能力时,应满足住户要求,按“执行程序5.2”办理;

  5.3.2超出了客服主管权力范围或本部门明显不具备满足该服务内容要求的能力时,应耐心向住户说明情况后,回答:我向我的上级汇报后,再回复您;

  5.3.3向项目部经理汇报;

  5.3.4将领导意见回复住户(服务跟进制)。

  5.4如住户要求长期性增设某一服务项目时,则:

  5.4.1作好记录;

  5.4.2在职权范围内能当即回答,则当即答复;超越职权或不能做出肯定答复的,则回答住户:我向我的上级汇报后,再回复您;

  5.4.3做出可行性分析;

  5.4.4提出自己的意见;

  5.4.5将上述内容书面报告项目部经理;

  5.4.6将领导意见回复住户。

  5.5见《物业服务费收缴操作流程》(略)

  6.0记录

  6.1《业主投诉登记表》

  7.0相关支持文件

  7.1《某某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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